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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2024年01月02日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教师(包括本校在编教师、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学生(全日制在校学生、各类成人学生、培训学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运用政治、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二)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重大案件发生,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三)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校内发生的各类案件,监督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参加包头市综治办、青山区综治办,自由路办事处、学院社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综治工作。

第七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围绕校园治安稳定重点、难点问题齐抓共管。

(二)从学校实际出发,领导和部署我校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考核学校各单位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四)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

第八条  综治办配备办公室主任,与保卫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学校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九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带头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部门和本学院的业务特点,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各委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相互之间密切协作,分工合作,共同抓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环节”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年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分解为具体目标,以《责任书》的形式,逐步逐条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负责管理的各种经济实体、公司和工厂、食堂、商店、库房、招待所、驻校单位等,都要承担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依靠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坚决制止和打击校园内的违法破坏活动,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体育场馆、会堂要加强管理,确保公共财产安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设施要有专人看护,要有防盗和消防设备。

第十三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外来人员要严格验证登记,携带行李、物品等出门者须经验证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除特殊情况外出租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师生员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或集会、演讲,张贴告示、广告、通知等,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汽车、自行车等须在指定位置停放;校外单位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对设在校内的各种经济实体、营利性场所、摊点以及计划外办班等,要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并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见义勇为奖”,表彰、奖励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十七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不得破坏公物,不得扇动闹事,不得酗酒滋事,不得打架斗殴,不得聚众赌博,不得传播观看淫秽录像和书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依据相关校规校纪给予处分或处罚,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开展“达标创先”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我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标准是:

(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各单位有专人抓、专人管,有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二)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履行《责任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师生员工参与意识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奖罚能兑现。

(四)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无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发生,师生员工的犯罪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无“六害”丑恶现象。

(五)师生员工有安全感,公共财物有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年终实绩目标考核挂钩,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奖罚实施办法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政办公室、综治办协商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包头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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